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阳光帝都大厦1号楼3-1801房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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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阳光帝都大厦1号楼3-1801房屋转让 | 项目编号 | ||||||||
挂牌价格(万元) | 68万元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11/16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0/11/27 | |||||||
标的所在地区 | 陕西 西安市 |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西安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西安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西安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 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名称 | 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阳光帝都大厦1号楼3-1801房屋转让 | |||||||||
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核准:×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
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决议情况 | 内部决议方式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咨询当地关于房产购买和过户的相关政策,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西安长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华路文景观园商铺15-30201号 | |||||||||
注册资本 | 伍仟陆佰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薛培祁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经济类型 | ||||||||
组织机构代码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项目联系人 | 王亮 | |||||||
联系电话 | 15991667367 | 传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2722866498P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名称 |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资本运营部 | 国资监管机构地区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资本运营部 | |||||||||
批准文件文号 | 《关于对西安长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闲置资产处置的批复》(长油资运字〔2020〕10号) | |||||||||
批准文件类型 | 文件 | |||||||||
四、交易条件及保证金处置 | ||||||||||
主要交易条件 | 转让标的名称 | 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阳光帝都大厦1号楼3-1801房屋转让 | ||||||||
挂牌价格 | 68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挂牌价格制定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资产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图片展示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实地勘验,交易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资产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拟购买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拒签资产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用于补偿相关方的损失。 (3)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4)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相关服务佣金至西安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5)承诺已对自身买房资格进行核查,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同时决定参与购买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资产标的情况,按照资产转让公告的要求在西文交提交受让登记意向后,即可交纳交易标的对应保证金元到指定银行账户,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提交资料并交纳了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资产标的承诺的确认。 4、受让方需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积极配合。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金额 | 应交纳交易保证金 6.8万元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交纳 |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处置方式 | 1、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 定该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转让价款;如采取网络竞价交易方式,根据《竞价实施方案》约定该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2、竞买成功的报名者,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在支付交易尾款的同时冲抵;若意向受让方未受让该交易标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途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其他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2)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交易机构及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 公正性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在申请受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后,经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5)公告期内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意向受让方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或在确定为受让方 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6)公告期内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 (7)在动态报价中未有有效报价导致该标的未成交的; (8)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交易标的后,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西安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细则, 影响竞价公正性的行为。 | |||||||||
挂 牌 信 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