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新质生产力;文化产业;习近平文化思想;数字经济
作者简介:郭守福,西北政法大学数字法学研究院(西安,710063)。
推动文化产业在世界数字化浪潮中激流勇进,以文化产业的新样态彰显中华文化的不朽生机,是发展文化产业的人间正道。《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依托数字经济建设,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助力新兴产业蓬勃发展,能够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土壤与载体。文化产业是新兴产业体系中的核心板块,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文化产品的生产方式、传播渠道和消费模式,影响着文化产业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创新。在推进文化产业数字化进程中,既要紧跟国际前沿,又要立足本土实际,既要利用好数字技术这一利器推动产业升级,又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讲好中国故事,让文化产业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焕发勃勃生机。
习近平文化思想提出了新时代文化建设应遵循的三项根本原则,即“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文化自信是我们实现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是以自己独特、稀缺、深厚的民族文化为精神底座,建立文化国家,以文化创造价值,以文化成就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基础。充满活力的文化环境是推动社会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以中国文化为底座,通过持续创新,形成坚实均衡的经济支柱。文化不仅是国家活力的决定因素,更是经济表现的重要决定因素,文化能够直接解释经济表现,而无须通过经济制度这一中间变量,文化的演进将进一步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在中国知网(CNKI)检索关于文化产业新质生产力培育与创新的相关研究(详见图1),主题主要分布于“生产力、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实践路径”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文化产业的评价研究。对文化产业的评价研究主要集中于四方面,其一,文化与其他产业融合水平测度研究。学术界普遍关注文化与旅游业的协同发展,采用耦合协调度模型进行分析,如周春波、周锦及张奎和张春河从理论层面探讨了文化产业与制造业以及“互联网+”模式的融合机制,揭示了不同产业间合作的潜在价值与挑战。其二,文化产业效率评估。数据包络分析(data envelopmentanalysis, DEA)作为评估效率的典型方法,已被广泛应用于文化产业效率的测度分析。Taheri和Ansari运用DEA模型对文化产业整体效率进行了系统性分析;郭淑芬、王艳芬和黄桂英指出,我国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全要素生产率相对较低,其主要制约因素在于规模效率的不足;此外,孙智君和张高琼进一步揭示出文化产业在区域内部呈现出显著的绩效差异与发展的非均衡格局。其三,文化产业竞争力分析。评价方法多样,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基于迈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的“钻石模型”构建评价体系;另一类则是围绕特定研究议题或视角设计评价指标。前者通过构建综合指标体系来衡量文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后者则更侧重于特定情境下的竞争力评估。其四,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评估,部分学者倾向于以“钻石模型”为理论框架,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并计算综合指数,以此来全面反映某一地区或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二是文化产业集聚研究。现有研究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探究影响文化产业集聚的因素,通常认为文化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两大关键因素,后者包括经济基础、消费需求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内容,且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对文化产业的吸引力更大;另一方面,分析文化产业集聚的作用,重点关注其对地方经济成长的促进效果以及对文化产业自身发展的积极影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研究较多。三是关于新质生产力与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当前关于新质生产力与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研究仍属初探,相关学术成果较为稀缺。其中,郭万超从文化动因角度切入,探讨新质生产力的生成机制,指出文化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形成的根本性驱动力,唯有将文化纳入生产力演进的核心维度,方能深刻把握其内在生成逻辑。张振鹏则提出,中国文化产业中的新质生产力是以文化资源为根基、科技创新为引擎、人才储备为基础、金融服务为支撑、治理体系为保障的先进生产力形态,具有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意义。
新质生产力对中国文化产业的转型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必须与时俱进,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潮流。通过优化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司法服务等多种措施,有效促进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为新质生产力倾注法治之力,推动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定与实施。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强有力保障,通过解读陕西省文化产业发展制度现状与发展趋势,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核心内容融入法律建构,营造支持陕西省文化产业新质生产力培育创新的健康、稳定和高效发展的法律环境,用法治化点燃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引擎,推动中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
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新质生产力视角审视颠覆性技术创新的战略内涵具有现实意义。识别新技术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引导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与智能化升级,加强新兴智能技术的理论与应用融合研究,将新兴数字技术有效整合到文化产业新质生产力培育中,推动理论与技术前沿的结合,助推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的兴旺发达。
(一)文化创意和科技创新水平有待提升
尽管大多数文化企业尝试通过自主研发或合作开发推出新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但与传统产品相比,尚未展现出显著的市场和社会效益。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消费者需求的研究不够深入,文化产品创意与科学技术创新融合度不高,未能实现对传统文化产品的实质性升级。
一是产业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创新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作用的创新主体组成的开放型网络结构,这些主体涵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教育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及政府机关等,由相应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共同构成。区域创新体系涵盖创新主体、创新环境及创新机制等多个维度,体现国家创新体系的层次特性,即在地方层面对国家创新体系的深化发展,是提升区域创新力的基础保障。然而,目前西部地区文化产业的产业结构较为单一,传统业态占据主导地位,而新兴业态的发展相对滞后。文化旅游、演艺娱乐等传统业态凭借历史积累和规模优势,在市场中占据较大份额,但上述传统业态的创新能力和市场适应性相对较弱,而数字文化、创意设计等新兴业态虽然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市场潜力,但相较长三角地区,西部各省份在产业布局和发展速度上都存在明显不足,文化产业整体竞争力不强,难以应对市场的快速变化(可见表1)。文化资源虽具丰富性,然因缺乏高效开发与转化机制,难以形成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加之生产与营销环节衔接不畅,致使市场响应滞后,整体产业链运行效能偏低。
区域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东西部地域之间、城乡之间、省会与地方之间的差异较大。从全国范围来看,2024年西部地区12个省份文化产业合计收入仅为东部地区10个省份收入的13.02%。从具体地域来看,以陕西省为例,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的六成以上由西安市创造,其余九市一区合计占比不足四成。2024年,陕西省1675家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1195.16亿元,而西安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812.94亿元,占据全省比重达68.02%。西安市作为省会城市,拥有较为完善的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和较高的市场活跃度,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而周边其他城市,如安康、商洛、渭南等地文化产业发展则相对滞后,故全省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集中于西安辖区,区域不协调制约了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是科研成果转化率偏低。许多文化企业在内容创作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技术研发方面却相对薄弱。文化企业与数字技术团队之间的沟通不畅,对数字技术团队不仅缺乏深入了解和支持,还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文化内容的创新与技术应用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理想状态下的校企协同创新应由高校、企业、学生及社会主体(如政府或行业协会)共同参与,但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仅限于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双边互动,缺乏社会主体的有效引导、监管、评估与协调,导致信息资源难以实现高效流通,双方的利益诉求亦缺乏稳定平台进行传递与整合。一旦在技术成果的利益分配或知识产权的归属方面产生分歧,极易引发合作关系的中断与破裂。
三是创意孵化机制不健全,尤其是缺乏有效资金支持。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融资难与融资成本高是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难题。我国文化创意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占比低且风险较高,它们很难通过传统银行渠道获得融资。加之创意产业本身固有的高风险属性,意味着传统的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等融资方式,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于创意企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文化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转变传统观念,从以往依赖国家政策扶持、银行信贷等传统融资方式转向更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二)数字技术运用管理制度存在短板
管理层面,政府和企业都需突破传统的观念束缚。政策制定不仅映射出特定的价值导向,同时也决定了资源配置的基本模式—是倾向于构建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是更多依赖于政府的直接干预,这两种策略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后果。当前在文化产业中,政府介入较大的“外部驱动发展”现象较为显著,加剧了文化企业的依赖心理,还可能削弱其自主创新能力。例如,企业在思考科技创新时,有些首要关注的是政府的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以及风险转移等措施,而非自身的研发投入和数字技术创新运用。长此以往,这种外部驱动型的发展模式将抑制企业内部创新活力的激发。
一是数字技术运用制度不健全。公共事业部门掌管着我国最为重要和宝贵的文化资源,行政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需要随时代进步而提升其科学理念、文化素养、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为战略依托,应强化公共事业部门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定位,提升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水平与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在推动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发展中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形成大中小企业紧密配合的发展模式。
二是关键前沿领域技术应用不足。数字技术的标准化管理机制不完善,如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文化产业中的应用,能够显著提升文化产品的技术含量,拓宽应用场景,改善用户体验。但由于技术积累不足和技术研发投入有限,我国目前缺乏一套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用于评估数字技术应用是否符合文化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此外,针对数字技术环境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规范性,也缺乏有效的评价体系。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不够完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改革进展缓慢。鉴于数字成果转化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如何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制度等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是数字化创新生态系统发育不成熟。数字化文化产品或服务创新不具备明显的市场竞争力。其一,企业战略层面,数字化转型面临着缺乏明确目标与驱动力的挑战。多数文化企业尚未确立清晰的数字化转型战略,包括具体的目标设定、资金投入、实施计划、组织结构调整、管理改革及绩效评估标准等方面。究其根源,是文化企业对数字化转型普遍存在顾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数字化转型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此类投入的效果显现周期较长,短期内难以看到显著的市场回报,企业管理层在推进数字化转型的决策上犹豫不决,特别是在组织架构调整和吸引专业人才等前期准备工作上表现得尤为谨慎。其二,数据要素建设层面,文化企业基于大数据思维的数据库构建相对滞后。多数文化企业的数据库多停留在资料存储层面,缺乏对数据的深度加工和应用转化能力。这主要是因为缺乏对大数据价值的认识,未能有效挖掘和利用文化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受限于传统的产品形式,未能从“解构—重构”的角度对文化产品的信息进行创新分析;数据孤岛现象普遍,数据平台的构建需要打破内外部资源壁垒,但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考虑,文化企业对数据开放性和安全性的担忧较大。其三,数字化触点拓展层面,线上渠道的建设尚未有效促进供需匹配。得益于社交媒体平台的普及,多数受访企业已建立起多种类型的官方账号,试图通过互联网构建多层次的消费者联系网,收集用户行为和偏好数据,形成精准的用户画像,以便更好地触达目标客户。然而,实际上各企业的数字化触点虽多但分布零散,来自线上、线下、商业和社交渠道的用户信息未能形成统一的触点网络。文化消费者数据等均未通过数据中台实现整合,现有的用户数据价值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三)文化市场运行机制复杂多变
文化市场运行的行政许可程序复杂,准入门槛较高,资质要求严格。以出版行业为例,知名文化品牌的价值难以被取代,长期积累下的社会影响力强。大型出版发行企业通常拥有广泛的发行网络和成熟的物流配送系统,而新进入者短期内难以达到同样的水平。出版传媒业属于知识和智力密集型行业,对人才要求高,只有具有品牌影响力和一定实力的出版企业才具有吸引和培养人才的能力。
具体而言,一是文化行业意识形态属性强。文化产业因其特有的意识形态属性而受到严格管理。例如,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特殊电影、美术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的制作、进口与发行实施严格的许可制度,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企业若违反上述监管规定,不仅会导致作品无法公映,前期投资遭受损失,还可能面临来自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乃至市场禁入等一系列严厉惩罚。
二是文化市场垄断现象严重。文化领域内部存在着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现象,行业壁垒、部门利益以及行政管辖壁垒等因素严重影响市场的统一性。大型文化企业凭借其规模优势在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阻碍市场资源的自由流动与全国统一市场的构建。市场集中度高不仅反映在市场份额的分配上,还体现在版权资源和信息流通的集中控制中,头部企业对关键要素资源的垄断,尤其是对定价权的掌控,显著加重了中小文化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生存难度。
三是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文化市场监管主要依赖于传统的人力巡查,侧重于事后处理,缺乏预见性和过程监控能力,监管工具更新缓慢,难以满足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监管与执法方式依旧以实地检查和行政处罚为主,对“互联网+监管”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明显滞后,无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文化市场中的企业退出程序异常繁琐,且在企业退出时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企业退出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尽管已尝试通过创新文化产业担保方式或构建多层次的文化企业投融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来改善状况,但是否有效仍需长期实践。
(四)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立法问题复杂艰深
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相关立法工作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在这个时期,一批留学知识分子受到了西方哲学、社会科学和法学的影响,开始尝试将这些知识体系引入中国。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哲学社会科学也逐渐成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问题备受关注,然而与自然科学相比,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的推进速度明显较为迟缓。迄今为止,我国在国家层面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这是由哲学社会科学本身特质决定的。首先,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内容涉及历史、文化、政治等多个方面,这些领域内的观点和理论往往存在较大不同甚至争议,因此,在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不同或争议,并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案。其次,由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复杂性,对于一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需要经过反复的探讨和实践,这也使得法治化建设的进程相对较长。最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的推进,还需要克服一些传统观念和既得利益的阻碍,这无疑也增加了立法工作的难度。而在自然科学领域,科学研究者们通常可以依据严密的实验数据和客观事实来证明他们的理论,这些结论往往能更容易地达成共识,所以自然科学的法治化建设进展通常较为顺利。因此,想要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建立起一套明确的法律制度,其难度显然要大于自然科学。
(一)以法治建设助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创新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为全国各地的哲学社会科学立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持续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立法工作,用法治保障哲学社会科学,将其纳入制度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既是加快实现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未来发展方向。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智力支撑,通过加强文化立法,我们可以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1.要做好顶层设计,健全政策法规
目前,全国范围内仅部分地区出台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等,其内容在制度设计与实践操作层面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各省应借鉴其成功经验,立足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有区域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首先需要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其次应在制度层面系统界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主要任务、责任主体及相关运行机制等具体内容,明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经费管理办法等,建立明确的考核评价制度。制定此类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举措,更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对于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转化文化资本,实现跨越发展
在开发利用文化资源时,应遵循“先保护,再开发”的原则,对于静态的、不可再生的物质文化遗产,禁止破坏性的开发利用,依法进行活化利用。对于动态的、不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政策层面要加大宣传,鼓励传承,也要善于应用新技术、新手段。依托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及云计算等现代数字技术,构建系统化、数字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积极运用新媒体平台,建设权威性的官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传播矩阵,拓展宣传推广渠道;同时,借助数字手段打造线上虚拟展厅,以多维动态方式生动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脉络与文化内涵,实现传统技艺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
3.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创新制度的关键之一是知识产权保护。哲学社会科学本身具有创造性与创意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至关重要。通过确保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可追溯性,可以防止知识的滥用和误传。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激励学者和研究者积极投入创新性的研究工作,也有助于保护学术研究的质量和准确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具有潜在知识性生产力,要将其转化为现实力量,需要不断发掘重视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在创新动力方面的作用,强化创新驱动,打造新动能新优势。
4.建设人才队伍,发挥人才优势
应强化科研组织体系建设,持续优化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与成长环境。各类社科工作机构需聚焦重大理论前沿问题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议题,科学设置研究项目并加大资助力度,推动形成跨学科、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研究格局。应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科类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展哲学社会科学的互动融合空间。大力支持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高端学术活动,广泛吸收和借鉴全球优秀研究成果。要制定发展规划,提供人才激励政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制订专门的人才发展规划,明确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与激励的具体措施,确保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人才和优秀成果获奖者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与自然科学人才同等的待遇。培育一支涵盖广泛、梯次分明、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包括创新团队、拔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引进以及青年人才支持。
(二)依托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文化产业安全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文化产业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意识形态属性,促进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是确保其遵循正确的政治导向。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要素,也是其关键表现。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价值观念体系,意识形态根植于人类社会发展中对于共通行为准则的需求,不仅代表了一种普遍的世界观,更是关于个体与外部世界关系的深层信仰。意识形态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是在对同一现象的不同解读中逐步建立起来的,逐渐演变为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一旦不同意识形态之间出现“差异”或“冲突”,便可能引发以意识形态渗透、干预乃至颠覆为核心的文化安全问题,对文化安全构成持续性的威胁。文化产业作为现代历史条件下的重要文化与经济形态,体现了国家文化安全的另一重价值逻辑。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由最初的独立运作转向融合共生,文化产业的性质经历了深刻的转变,承载着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使命,成为意识形态传播的新载体和价值输出的新渠道。从政策与法律的演变轨迹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或修订,均将“文化安全”纳入其制度框架之中,体现出国家战略层面对文化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拓展,文化安全的概念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领土安全范畴,而是逐渐延伸至非传统安全领域及网络空间治理层面,其内涵持续丰富、外延动态调整,展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与战略意义。
1.守护住中国共产党的文化领导权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掌握党在文化领域的领导权与话语权。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阶级立场、价值理念上存在本质差异。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管理权与话语权,坚决防范和抵御外来思想侵蚀,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和政治稳定。文化作用的潜移默化与资本影响的深入渗透,要求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的构建上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持久的耐力。
2.巩固好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巩固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资本之所以在近现代世界中展现出巨大吸引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其能迅速满足人们的物质欲望,导致了马克思所描述的“商品拜物教”,即人类社会关系被物化逻辑所主导,精神需求被资本塑造。改革开放后,中国引入外资、深入世界市场,虽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也带来了文化发展中的某些负面效应。要保证文化事业的公共性和普惠性,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也要坚持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即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的价值实现离不开市场机制,但其核心目标仍应是弘扬正气、凝聚人心,要让经济效益服从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服务于社会价值。巩固好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必须明确展现人民意识、优质文化和高尚品味。文化产业兼具商品属性与意识形态属性,两者相辅相成,其中商品属性受意识形态属性的引导,而意识形态属性则通过商品属性得以彰显。要增强文化自觉,推动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保护国家的文化利益和文化主权,既要在对外文化交流中防范不良文化的价值观侵蚀,又要保障国内文化产品的思想正确、内容健康。
3.构建文化数据保护体系
在文化产业信息安全保障上,建立覆盖全流程、分类分级的文化数据保护管理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指出,要强化中华文化数据库的数据入库标准……完善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产权保护措施,“加强标识解析体系建设,推广信息与文献相关国际标准……积极参与、主导文化数字化国际标准研究制定。”文化大数据库的建设涉及宣传、网信、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及文物保护等多个职能部门,覆盖思想理论、文化传承、旅游服务、出版发行、影视创作、广电传播及网络内容等多元领域。由于参与的文化机构繁多且各具特色,行业间的差异显著,部署文化数据安全基础监管体系时,必须采取差异化策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现精准适配与高效利用。
(三)借助数字化技术挖掘诠释优秀文化资源
文化数字化是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抓手,是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推动文化数字化建设达到新的高度,必须高度重视内容创新,借助数字化技术挖掘诠释优秀文化资源,让文化产品在形式上富有创意,在思想内涵上更加深刻。实践证明,数字文化产品的开发应始终将内容置于核心位置,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来丰富和深化内容的表现,从而不断提升其感染力、表现力和情感共鸣能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推进产学研相结合,注重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加强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在影院放映、影视摄录、电影特效、高清制播、舞台演艺、智能印刷等高端文化装备技术领域攻克瓶颈技术。”推动文化数字化建设达到新的水平,必须顺应移动化和可视化的趋势,综合利用各类新兴技术,探索文化展示的新方式、文化表达的新路径以及文化产业的新形态,构建文化发展的新高地。
1.构建文化产业链协同服务平台
构建高效产业链协作平台,重点扶持新兴业态发展。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文化产业链协同服务平台,整合供应链管理、信息共享、资源精准匹配等多种功能,打破信息孤岛,通过实时数据交换和资源调度,确保创意设计、技术研发、内容制作、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紧密耦合,形成无缝链接的产业闭环,增强文化产业内生动力。针对数字内容创作、云游戏、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等新兴文化创意产业业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倡导新兴与传统业态的深度融合,共享市场资源,互补产业短板。探索文化产业与科技、旅游、体育等支柱产业跨界融合,打造独具特色的“文化+科技”“文化+旅游”“文化+体育”等多元化发展模式,拓宽文化产业边界,挖掘新的经济增长点,助力文化产业在数字化浪潮中实现弯道超车,成长为更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现代文化产业集群。
2.挖掘整合地方特色文化资源
借助数字化手段有效挖掘和整合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强化数字化技术实际应用与平台构建,要借助数字化手段有效挖掘和整合秦腔、民俗艺术、文化遗址等体现地方特色的文化资源。其一,鼓励文化企业之间搭建规范透明的在线内容分发、数字版权交易等平台,整合文化产业全链条资源,建立结构健全、服务全面的数字化服务体系。其二,引导前沿数字化技术手段的应用落地,重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与成果转化能力,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与政策扶持力度,组建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技术研发团队,切实降低对国外技术的依赖程度,力求在战略性核心技术领域实现突破性进展。其三,须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机制,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与文化类企业开展深层次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等协作平台,协力攻克重大关键技术和行业瓶颈问题。
3.构建文化产业资源评估标准体系
对各类文化资源进行全面、客观的价值评估,深化文化市场改革,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文化资源流向最能创造价值的地方,确保资源分配有明确公正的衡量依据,实现资源的高效流动和合理布局。鼓励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高度融合,打破行业壁垒,推动文化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相互渗透、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原创内容的法律保护机制和激励政策,完善版权收益分配制度,实施高端人才发展战略,培养引进领军人才和专业团队,改革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提升人才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激发文化工作者创新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提高文化产业的创新力。
4.构筑颠覆性技术创新良好生态体系
实现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是建设文化强国的应有之义,颠覆性技术创新则是推动这一进程的核心驱动力。颠覆性技术是对传统产业产生颠覆性影响的前沿性、革命性技术,能创造新产品、催生新业态、打造新模式。颠覆性技术创新具备重塑市场格局的强大潜能,它通过引入前沿技术或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融合与应用,创造出超越传统主流市场的先进产品,进而引发整个行业的剧变。颠覆性技术创新并不限于产品层面的革新,而是能孕育出全新的文化业态和消费模式,显著增强文化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与活力。要探索多主体协同创新机制,形成合力,推动文化产业的颠覆性技术创新。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为载体,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政策指导和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