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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业务规则(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05
阅读量:4658
来源:陕西股权交易中心

关于对《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业务规则(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市场参与者:

为深入实施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陕西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做好区域性股权市场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有效衔接,更好地支持陕西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增强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能力,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对《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企业挂牌业务规则(试行)》进行优化调整,并起草拟定了《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业务规则(修订草案)》。现就该规则向各市场参与者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地址:

sxgqjyzx@sxeec.com

邮寄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5号半导体产业园C座五层

邮编:710077

传真:029-68295564

特此公告。

附件: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业务规则(修订草案)

 

 

 

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4日

 

 

 

 

 

 

 

 

 

 

 

 

 

 

 

 

 

附件:

 

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业务规则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陕西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增强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能力,规范科技创新型企业挂牌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陕西省内科技创新型企业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股交)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定向增资)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挂牌、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违反本规则及陕股交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陕股交对挂牌公司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不表明对挂牌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 挂牌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公司申请在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二)符合国家战略及政策导向、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至少获得一项国家级发明专利,或五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五项软件著作权。

(三)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已投或拟投企业,已投企业投资行为发生时间不早于挂牌前12个月;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完整,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和陕股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申请在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可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推荐申请。

第七条 陕股交对拟进入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申请资料应佐证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陕股交于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

第八条 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要求的企业,在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并完成股权登记托管的,视为在科技创新专板进行股票非公开发行(包括首次及增发)。

第九条 原则上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公司全部股权应实行集中登记托管。

第三章 挂牌后管理

第十条 陕股交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挂牌公司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综合融资服务,按陕股交相关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按非必要不披露原则进行差异化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 转板及摘牌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符合其他板块挂牌条件的,可申请转板至其他板块挂牌。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出现摘牌情形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挂牌公司自愿摘牌的,由企业自主提交摘牌申请,陕股交受理后办理。

(二)挂牌公司被强制摘牌的,由陕股交出具相关处理意见后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陕股交负责解释和修订,其他与本规则冲突的制度规则,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